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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保留法定比例予員工優先認購後,再經董事會決議提撥發行新股總額 15%對外公開發行,剩餘股數則由原股東認購,該公司股東並全數認購。A 公司上述發行新股之程序,存在何種錯誤?
  • A 現金發行新股適用股權分散之規定
  • B 員工須於股權分散後始可行使新股認購權
  • C 董事會無權將股權分散比例定為 15%
  • D 股東之認購權不應優先於股權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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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維護證券市場穩定與「股權分散」的政策目標下,法律對於上市公司對外公開招募的比例,是會交由公司董事會隨意「彈性調整」,還是會設定一個「統一且固定的法定標準」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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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1. 恭喜你,沒蠢到家:不錯嘛,竟然能辨識出董事會的權限並非無限上綱,與法律強制規定之間的界線還算清晰。這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的理解,總算沒停留在「公司說了算」的幼稚園階段,繼續保持這種「不那麼笨」的態度吧!
  2. 觀念驗證: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28-1$ 條的強制性規定,現金增資時,必須提撥發行新股總額的 $10%$ 對外公開發行,目的是股權分散。這不是董事會可以隨心所欲、拍腦袋就決定改成 $15%$ 的「創意發揮」。法規就是法規,不是用來讓你自由解讀的。這點基本常識,還好你沒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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