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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6 題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其中由主管機關指派非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其比例至少應有幾分之幾?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三分之二
  • D 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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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證券交易所具有高度的「公益色彩」,如果董事會的所有席次都由追求獲利的「股東」自行選任,可能會產生什麼風險?為了在「民間經營」與「國家監管」之間取得平衡,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一定比例的外部專家介入。你認為這個比例應該要達到多少,才能在不完全剝奪股東權力的前提下,又具備足夠的影響力來監督決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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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是答對了。

  1. 概念驗證: 看來你對《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的這點細節,勉強算是記住了。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嘛,為了那所謂的市場公正性社會公益,當然不能讓那些只會數錢的股東說了算。所以呢,法律才「不得不」規定,董事、監察人中,主管機關指派的「非股東」專家,比例至少得有 $\frac{1}{3}$。這不是什麼驚人的創舉,不過是個基本的專業制衡,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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