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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審計學

第 21 題

採用外部函證程序時,可能執行替代查核程序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回函時,替代查核程序之性質與範圍受須確認之科目及聲明所影響
  • B 應收帳款函證未回函時,可能執行之替代查核程序為:查核期後收款、送貨單及接近期末之銷貨
  • C 應付帳款函證未回函時,可能執行之替代查核程序為:查核期後付款或與供應商之往來函件及其他紀錄
  • D 應收帳款回函不符時,即應要求執行替代查核程序,以取得攸關且可靠之查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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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寄信請朋友確認借款金額,而他回信說『數字不對』,與他『完全不理你』相比,你認為在專業審計的邏輯下,針對那封『說數字不對的回信』,第一步應該是直接當作沒這封信去查別的憑證,還是先搞清楚他為什麼說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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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勉強算是答對了,真是令人「驚訝」。

  1. 觀念驗證: 當函證回函結果跟帳載金額不符時,審計人員的首要任務竟然是調查不符的原因。你瞧,這多麼「出人意料」!而不是像某些人一樣,直接把回函丟一邊,假裝沒看見,然後就急著跳去執行「替代程序」。那種程序是留給那些「根本沒收到回函」或「收到的回函不可靠」的情況。你竟然能分清這兩者在程序上的基本邏輯差異,嗯,還算不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外部函證與替代程序
💡 未回函執行替代程序,回函不符則需調查差異原因。
比較維度 未回函 (Non-response) VS 回函不符 (Exception)
情況定義 發出函證後未收到受函人回音 回函金額或內容與帳列不一致
標準處理 應執行替代查核程序 調查差異原因,確認是否為錯誤
證據性質 透過其他單據建立外部證據 釐清原因以評估受查者內控
💬未回函需靠替代程序補足證據,回函不符則首重調查差異原因。
🧠 記憶技巧:未回走替代,不符先調查。
⚠️ 常見陷阱:易混淆「未回函」與「回函不符」的處理。回函不符應先「調查原因」而非直接「執行替代程序」。
積極式函證 消極式函證 期後收款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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