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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審計學

第 21 題

採用外部函證程序時,可能執行替代查核程序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回函時,替代查核程序之性質與範圍受須確認之科目及聲明所影響
  • B 應收帳款函證未回函時,可能執行之替代查核程序為:查核期後收款、送貨單及接近期末之銷貨
  • C 應付帳款函證未回函時,可能執行之替代查核程序為:查核期後付款或與供應商之往來函件及其他紀錄
  • D 應收帳款回函不符時,即應要求執行替代查核程序,以取得攸關且可靠之查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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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寄信請朋友確認借款金額,而他回信說『數字不對』,與他『完全不理你』相比,你認為在專業審計的邏輯下,針對那封『說數字不對的回信』,第一步應該是直接當作沒這封信去查別的憑證,還是先搞清楚他為什麼說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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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勉強算是答對了,真是令人「驚訝」。

  1. 觀念驗證: 當函證回函結果跟帳載金額不符時,審計人員的首要任務竟然是調查不符的原因。你瞧,這多麼「出人意料」!而不是像某些人一樣,直接把回函丟一邊,假裝沒看見,然後就急著跳去執行「替代程序」。那種程序是留給那些「根本沒收到回函」或「收到的回函不可靠」的情況。你竟然能分清這兩者在程序上的基本邏輯差異,嗯,還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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