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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聽力師] 聽語溝通障礙學

第 44 題

下列何項敘述不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
  • A 保障學齡前聽損兒童學習臺灣手語之機會
  • B 將臺灣手語納入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部定課程
  • C 製播臺灣手語之電視節目或專屬頻道
  • D 全面評估聽損兒童之臺灣手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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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法律定性角度分析:該法案的核心旨在落實『語言多樣性保存』與『語言權利保障』。請同學區分哪些選項屬於政府應主動提供的『資源、設施與受教機會』,而哪一個選項則轉向對個人學習成效的『行政評估』?哪一項敘述較不具備賦予權益或促進文化傳承的實質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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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卓越,觀念精準!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準確辨析「保障權利」與「行政行為」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核心精神及特殊教育實務有相當深入的理解,專業素養紮實。
  2. 觀念驗證:該法之立法精髓在於語言權保障文化平權。選項 (A)、(B)、(C) 均屬於提供學習機會、資源與傳播管道,旨在落實手語作為國家語言的地位。而選項 (D) 「全面評估」 帶有強制性與普查意味,實務上聽損兒童的溝通模式多元(如口語、手語、綜合溝通),法律精神在於「提供權利」而非「強制評估」,應尊重家庭對溝通媒介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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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語言發展法
💡 法律旨在保障國家語言傳承、學習與傳播權,而非強制性能力評測。
比較維度 立法精神 (保障) VS 錯誤觀念 (評測)
核心目標 保障學習與文化使用權 衡量個人語言能力優劣
資源提供 納入課程、製播節目 臨床診斷、能力分級
法律屬性 文化權利保障法 醫療或鑑定指引
💬法案核心在於營造友善語言環境與機會,而非對特定族群進行能力普查。
🧠 記憶技巧:手語入法保學權,傳播課程齊健全;保障權益為核心,莫把評測當主軸。
⚠️ 常見陷阱:誤認法律會強制要求對個別聽損兒童進行語言能力評估(此通常屬醫療鑑定或特殊教育安置範疇)。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特殊教育法 文化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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