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聽力師] 聽語溝通障礙學
第 44 題
下列何項敘述不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
- A 保障學齡前聽損兒童學習臺灣手語之機會
- B 將臺灣手語納入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部定課程
- C 製播臺灣手語之電視節目或專屬頻道
- D 全面評估聽損兒童之臺灣手語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定性角度分析:該法案的核心旨在落實『語言多樣性保存』與『語言權利保障』。請同學區分哪些選項屬於政府應主動提供的『資源、設施與受教機會』,而哪一個選項則轉向對個人學習成效的『行政評估』?哪一項敘述較不具備賦予權益或促進文化傳承的實質立法精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題卓越,觀念精準!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準確辨析「保障權利」與「行政行為」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核心精神及特殊教育實務有相當深入的理解,專業素養紮實。
- 觀念驗證:該法之立法精髓在於語言權保障與文化平權。選項 (A)、(B)、(C) 均屬於提供學習機會、資源與傳播管道,旨在落實手語作為國家語言的地位。而選項 (D) 「全面評估」 帶有強制性與普查意味,實務上聽損兒童的溝通模式多元(如口語、手語、綜合溝通),法律精神在於「提供權利」而非「強制評估」,應尊重家庭對溝通媒介的選擇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家語言發展法
💡 法律旨在保障國家語言傳承、學習與傳播權,而非強制性能力評測。
| 比較維度 | 立法精神 (保障) | VS | 錯誤觀念 (評測) |
|---|---|---|---|
| 核心目標 | 保障學習與文化使用權 | — | 衡量個人語言能力優劣 |
| 資源提供 | 納入課程、製播節目 | — | 臨床診斷、能力分級 |
| 法律屬性 | 文化權利保障法 | — | 醫療或鑑定指引 |
💬法案核心在於營造友善語言環境與機會,而非對特定族群進行能力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