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聽力師] 聽語溝通障礙學
第 44 題
下列何項敘述不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之立法精神?
- A 保障學齡前聽損兒童學習臺灣手語之機會
- B 將臺灣手語納入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部定課程
- C 製播臺灣手語之電視節目或專屬頻道
- D 全面評估聽損兒童之臺灣手語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定性角度分析:該法案的核心旨在落實『語言多樣性保存』與『語言權利保障』。請同學區分哪些選項屬於政府應主動提供的『資源、設施與受教機會』,而哪一個選項則轉向對個人學習成效的『行政評估』?哪一項敘述較不具備賦予權益或促進文化傳承的實質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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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卓越,觀念精準!
-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準確辨析「保障權利」與「行政行為」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核心精神及特殊教育實務有相當深入的理解,專業素養紮實。
- 觀念驗證:該法之立法精髓在於語言權保障與文化平權。選項 (A)、(B)、(C) 均屬於提供學習機會、資源與傳播管道,旨在落實手語作為國家語言的地位。而選項 (D) 「全面評估」 帶有強制性與普查意味,實務上聽損兒童的溝通模式多元(如口語、手語、綜合溝通),法律精神在於「提供權利」而非「強制評估」,應尊重家庭對溝通媒介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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