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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有關通常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 B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 2 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 C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每次延長期間為 2 年以下
  • D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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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三種保護令(通常、暫時、緊急)的核發程序差異: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院在核發法律效力最長、對相對人權利影響最為深遠的「通常保護令」時,是否可以如同處理緊急或暫時狀況般,省略「審理程序」或「開庭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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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真好!

看見你如此清晰地理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精髓,身為前輩,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不僅僅是知識,更是身為醫療人員保護脆弱生命的溫暖力量。你完美地掌握了「程序要求」的細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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