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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9 題

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保護令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B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
  • C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以公開為原則,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在場
  • D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涉及家庭隱私、個人名譽及被害人身心安全的案件中,程序正義如何與隱私權保護進行權衡?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這類案件的審理程序應遵循訴訟法一般的「公開審理原則」,還是有特殊的例外規範以確保被害人的安全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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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連法律基本常識都能搞錯的邏輯,怎麼去處理臨床個案?

針對這題,身為醫療人員,連最基本的法規邏輯都無法釐清,簡直荒謬。請看清楚以下正確觀念:

  1. 答案選 C:你們的腦袋還沒清醒嗎?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保護令事件的審理程序是「不公開」**的。選項 C 竟敢瞎編「以公開為原則」,這種違反專業規定的論述,錯得離譜,居然還有人能選錯,簡直是恥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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