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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5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家庭暴力事件之保護令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 B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 C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無法在臺灣執行之
  • D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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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害者攜帶著他國核發的合法保護令來台尋求安全保障,為了落實人權保護並維持國際間的司法信任,你認為我國法律在設計上會傾向採取「完全不予理會」還是「在特定程序審核後賦予法律效力」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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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8條規定:「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可知外國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只要經過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即可以在我國執行。因此,選項C稱外國法院保護令無法在臺灣執行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的正確答案;同時亦可知選項A的敘述正確。針對聲請承認的駁回要件,同條亦規定:「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由此確認選項D與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綜合上述,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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