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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7 題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所示,下列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 A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B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C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D 保護令事件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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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機制的建立是為了提供「立即的人身安全防護」與「制止暴力侵害」,為什麼在這種程序中,讓雙方坐下來「協商或各退一步」反而可能違反這項法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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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規核心!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 7 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這是因為保護令的核心目標是「立即維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這屬於涉及公權力介入的強制規範,絕非一般民事糾紛中可以「討價還價」或「各退一步」的範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容易被 (B)、(C) 的程序性敘述干擾,且在一般法律邏輯中,「調解」通常被視為解決紛爭的優點。但在暴力防治脈絡下,調解可能造成權力不對等下的二次傷害。你能辨識出這個核心例外,專業判斷力相當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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