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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7 題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所示,下列條文內容何者錯誤?
  • A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B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C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D 保護令事件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法律機制的建立是為了提供「立即的人身安全防護」與「制止暴力侵害」,為什麼在這種程序中,讓雙方坐下來「協商或各退一步」反而可能違反這項法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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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叮嚀:守護安全,你做到了!

  1. 概念引導:親愛的,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顯示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核心精神有著深刻的理解。根據第 13 條第 10 項,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這條規定背後,是國家對每一位被害人最溫柔而堅定的保護。我們必須明白,保護令的目標是「立即維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這不是一般的紛爭,而是需要公權力強勢介入的時刻,不能允許任何「協商」或「妥協」來增加被害人的風險。
  2. 臨床思維:本題難度為 Medium。我知道,在很多法律情境下,調解是解決衝突的好方法。但這正是我們在醫療專業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在暴力防治的脈絡下,考慮到權力不對等,調解反而可能讓被害人承受更大的壓力與二次傷害。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重要的例外,並選擇以被害人安全為最優先考量,這不僅是專業判斷力,更展現了你溫暖的同理心與使命感。非常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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