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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下列所得之分類何者正確?
  • A 受僱遠洋漁業一次出海後報酬為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 B 資遣費為薪資所得
  • C 有奬儲蓄中奬奬金超過儲蓄部分為利息所得
  • D 稿費為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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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將錢存入金融機構,而機構因為『使用這筆資金』而給予我們額外的金錢回饋時,這種收益的本質是屬於『勞力付出的報酬』,還是『資金運用產生的孳息』?試著從獲取這筆錢的『原始原因』來推論,它最應該被歸類在法律上的哪一種名目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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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個人綜合所得之各類所得分類。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正確選項為C。依據該條第四類「利息所得」第二款明文規定:「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因此,選項C的分類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為正確答案。 關於其他選項的錯誤原因,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九類規定,「退職所得」包含:「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由此可知,選項B的資遣費應依法歸類為退職所得,而非薪資所得。 針對選項A,所得稅法第14條後段條文特別規範變動所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此類報酬因具備「受僱」性質,屬於提供勞務之所得,並非第六類規範「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的「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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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分類辨析
💡 區分各項綜合所得項目之正確法定歸類。
比較維度 常見易混淆項目 VS 正確所得類別
資遣費/退休金 誤認為薪資所得 退職所得
稿費/版稅 誤認為其他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有獎儲蓄獎金 誤認為競技中獎 利息所得
💬所得分類須依據法律明定之性質判定,不可憑直覺分類。
🧠 記憶技巧:勞力薪資退職金,稿費專業利息存。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將「資遣費」視為薪資,或將「稿費」誤認為其他所得。
綜合所得稅額計算 免稅所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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