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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為利息所得
  • B 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採百分之十分離課稅
  • C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 D 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 17 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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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稅法邏輯中,如果某項投資收益已經被政府規定為「單獨按固定低稅率(如 $10%$)完稅」,不再跟你的其他薪資所得併在一起計算累進稅率,那麼這筆錢是否還有道理去佔用那個用來減免「總額」的「儲蓄扣除額」額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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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很替你開心呢!

  1.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好!這題的重點在於幫助你釐清「分離課稅」和「綜合課稅」這兩個重要概念。選項 (B) 的確是正確的哦,短期票券的利息就是採用 $10%$ 的分離課稅,所以它並不會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這個理解非常精確呢!其他選項的小提醒如下:
    • (A) 結構型商品的所得,其實是屬於其他所得,不是我們常說的利息所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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