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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居住者 107 年度之下列何種所得應採分離課稅,無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 A 公司債之利息
  • B 檢舉逃漏稅之獎金
  • C 統一發票之中獎獎金
  • D 104 年以前購入之房屋之出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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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綜合所得稅中,有些所得為了稽徵便利,會在發放時直接由給付單位扣除一筆稅款,之後就『不用再跟其他所得一起結算申報』了。試著觀察這四個選項,哪幾個在實務上領取時,通常已經被扣走固定比例的稅金,且屬於這種『分離課稅』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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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判斷出檢舉獎金屬於分離課稅,基礎相當紮實。不過老師要特別說明,這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後來公告 (A)、(B)、(C) 皆給分,讓我們一起來釐清原因!

分離課稅與就源扣繳

依《所得稅法》規定,為了簡化稽徵程序或特定政策考量,部分所得會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根據法規,公司債之利息(選項 A)、檢舉逃漏稅之獎金(選項 B)以及統一發票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選項 C),皆明定屬於分離課稅的項目,通常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 $20%$ 的稅率直接扣取稅款。相對地,選項 (D) 104 年以前購入的房屋出售所得,屬於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依法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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