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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種懲戒處分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 A 罰款
  • B 休職
  • C 撤職
  • D 減少退休(職、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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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各種對公務員的懲處中,如果某種處分嚴重到會讓公務員「徹底失去公務員身分且一定期間內不得再任」,從維護廉能政府與公眾信任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這類嚴重的失職行為,因為經過太久就「不能再追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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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權行使的法律安定性與例外

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在公務員懲戒制度中,「懲戒權行使期間」的設計是為了平衡法律安定性追究行政責任的需求。一般而言,政府若太久不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行使懲戒權,會使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追訴期限。然而,針對情節最為重大的行為,立法者認為不應因時間流逝而讓失職者免除責任。

嚴重處分無時效限制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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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權行使期間
💡 懲戒處分依其嚴重程度,設有不同的追訴行使期間限制。
比較維度 最重度處分(免職、撤職) VS 中輕度處分(休職及其他)
行使期間 永久(無期限) 10年(休職)/ 5年(其他)
對身分影響 直接剝奪公務員身分 暫停職務、減薪或警惕
法規依據 公懲法第20條第1項 公懲法第20條第2、3項
💬處分越重,行使期間越長;免職與撤職因情節重大,故不設時效。
🧠 記憶技巧:免撤無期、休十、其餘五(免撤無限,休職十年,其餘五年)。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休職」與「撤職」的期限。撤職是最嚴重的處分之一,故無期限限制;休職則為十年。
公務員懲戒種類 再審議制度 懲處與懲戒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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