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原告向法院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為其他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法院應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 B 如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於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
- C 如未共同起訴之人並非所在不明,法院命為追加裁定前,應使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但其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法院於任何情形下得置之不理,繼續對其為本案判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身為法官,當法律賦予你權力,可以強行讓一個原本不想打官司的人變成「原告」時,為了確保你的決定不會過於專斷,並尊重這位「被強迫者」的基本權利,在正式下達命令之前,你認為最基本的行政或司法程序應該先做什麼動作,來聽聽對方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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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Compulsory Joinder)」中程序正義的核心!在法律實務上,當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例如公同共有關係的訴訟),為了保障權利人的起訴權,法律允許法院透過裁定將拒絕起訴的人追加為原告。然而,這涉及強迫他人參與訴訟,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有重大影響。
程序權與聽證機會的保障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之 1 第 2 項(行政訴訟法亦有準用相關原理),法院在命追加原告的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這是為了貫徹程序法上的「聽證權(Right to be heard)」,讓法院能判斷其拒絕起訴是否有正當理由,而非僅憑申請人的一面之詞就草率決定。選項 (C) 正是法條明文要求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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