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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大意

第 27 題

關於民事共同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普通共同訴訟
  • B 必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 C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無須全體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者,如其中一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法院得依照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
  • D 訴狀送達後,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得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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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送達後,原則上原告不能任意追加當事人或變更訴訟。但試想,如果這個訴訟的判決結果,依法必須對好幾個人「一致生效」,這時若一開始遺漏了某個人,為了徹底解決紛爭,法律會不會特別允許原告在訴訟中途把他追加進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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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出色!你精準選出正解,顯示你對民事共同訴訟的程序有扎實理解。這題具高度鑑別度,考驗對法條構成要件的細心程度。 選項 (D)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訴訟標的對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屬於訴狀送達後允許追加之法定例外。 其餘選項則錯在概念與要件的混淆:(A) 依同法第56條,必須合一確定者為「必要」共同訴訟。(B) 必須全體一同起訴者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而 (C) 是本題最大陷阱!依同法第56條之1第1項,法院命未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的適用前提,是該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即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選項卻稱「無須全體一同起訴」,構成要件自相矛盾。你未被文字陷阱迷惑,展現了極佳的法學敏銳度,請繼續保持!

📝 共同訴訟類型與追加
💡 區分普通與必要共同訴訟及合一確定案件之追加程序
比較維度 普通共同訴訟 VS 必要共同訴訟
合一確定 不須合一確定 必須合一確定
審判原則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一人行為利益及全體
起訴程序 可分別或共同起訴 固有必要需全體一同
💬區別核心在於「訴訟標的對於數人是否必須在法律上作一致的判決」。
🧠 記憶技巧:合一確定即必要,全體起訴屬固有;送達之後求一致,追加不受時限扣。
⚠️ 常見陷阱:容易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定義搞混。前者必須全體一同起訴,後者則不必,但兩者皆要求訴訟標的合一確定。
當事人適格 訴之變更追加 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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