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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23 題

甲公司於 X1 年 11 月發生汙染事件,截至 X2 年 3 月查帳完成前尚無人求償。經評估,甲公司有可能(未達高度可能)需賠償$10,000,000。另外,甲公司有最高理賠$8,500,000 之責任險(含自負額$1,000,000)。試問此事件於 X1 年度財務報表中應如何表達?
  • A 以附註方式,揭露可能的負債$10,000,000
  • B 應計負債$10,000,000
  • C 以附註方式,揭露可能的負債$1,000,000
  • D 不需要在 X1 年的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也不用將負債入帳,因為這個事件是發生在 X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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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追求財務報表「忠實表達」的前提下,如果一個潛在的法律賠償責任已經發生,但我們對「最終是否真的要掏錢」只有約五成的把握,此時為了不讓報表使用者(如投資人)感到恐慌、卻又不至於隱瞞風險,會計制度通常會要求將這筆資訊放在報表的哪個位置,而非直接記入正式的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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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本題的核心——**或有負債(Contingent Liabilities)**的表達準則。在行政實務與法律風險評估中,區分「已知債務」與「潛在風險」是維護財務資訊品質(Reliability)的關鍵,你對此點的掌握非常到位。

或有事項的表達原則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37 號(IAS 37),負債的表達取決於義務發生的機率。當賠償義務屬「可能但未達高度可能(Possible but not Probable,通常指機率介於 5% 至 50% 之間)」時,會計處理上不應在資產負債表內認列為負債,而是以**附註(Footnote Disclosure)**方式揭露其性質及估計金額。本題明確指出賠償「有可能但未達高度可能」,且事件發生於 X1 年,即便 X2 年查帳前仍無人求償,只要該義務在資產負債表日(X1/12/31)已存在,就必須揭露。此外,保險補償(Reimbursement)通常需達到「幾乎確定(Virtually Certain)」方可認列為資產,且在揭露負債時,不應將保險理賠與負債金額逕行抵銷,故應以總額 $$10,000,000$ 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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