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依貨物稅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用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得退還原納貨物稅
- B 國產貨物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
- C 國外進口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按關稅完稅價格加進口稅捐之總額計算之
- D 應稅貨物用作製造另一免稅貨物之原料者,免徵貨物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設計中,政府之所以允許「原料」暫時不需要課稅,通常是因為預期在「成品」出廠銷售時,能從成品的價格中課徵到該筆稅款。如果今天這個「成品」本身就被法律規定為不需要繳納任何貨物稅,那麼當初在製造這個成品時所耗用的「應稅原料」,若也同樣給予免稅待遇,會對國庫收入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樣的邏輯是否還符合「稅負遞延」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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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陷阱,這顯示你對《貨物稅條例》中「避免重複課稅」的核心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貨物稅屬於單一階段課徵的特種消費稅,為了貫徹這一原則,法律規定當應稅貨物被用作製造「另一種應稅貨物」的原料時,該原料可免徵貨物稅,其目的是將稅負遞延至最終成品出廠時再課徵。然而,若成品本身即為「免稅貨物」,則該原料並不符合上述「避免重複課稅」的免徵前提。
完稅價格與租稅優惠的精準判斷
關於選項 (B) 與 (C),它們分別正確描述了國產與進口貨物完稅價格(Taxable Value)的計算方式。對於國產貨物,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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