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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隱私權,依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仍得主張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之隱私保障
  • B 秘密通訊自由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 C 接受立法院調查委員會之調查詢問,縱屬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仍不得拒絕證言
  • D 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對於通姦行為之追訴與審判過程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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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機關行使調查權力時,這項權力是無限大的,還是必須受到人民基本權利的制衡?如果某個事項純屬個人私事且與公眾利益完全無關,國家是否有正當理由強制要求人民揭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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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隱私權與國會調查權的憲法邊界。

國會調查權與隱私權的界線

立法院的調查權雖然屬於憲法賦予的職權,但並非毫無限制。依據釋字第 585 號及相關憲法裁判意旨,國會調查權的行使仍受比例原則約束。若調查事項純屬法律保護的個人隱私且與公共事務無關,受調查人為維護基本權利,自得合理拒絕證言或答復,因此 (C) 的敘述顯然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隱私權保障
💡 隱私權保障私生活與資訊自主,公權力干預須受比例原則與法律限制。
比較維度 公共場域隱私 (釋689) VS 國會調查權邊界 (釋585)
核心保障 不受持續注視、監控 — 與公共事務無關者不查
權利衝突 個人生活私隱 vs 新聞採訪 — 立法權 vs 個人隱私權
限制條件 公共利益必要時可限制 — 受法律保護之私隱得拒絕
💬隱私權雖非絕對,但公權力(含調查權)介入必須具有高度公共關聯性。
🧠 記憶技巧:公共場所不監看(689)、立法調查不侵私(585)、通姦除罪保親密(791)。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公共場域」就完全沒有隱私期待,或誤認「國會調查權」可以無視個人隱私。
資訊自主權 國會調查權 比例原則 合理隱私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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