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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事項,何者在憲法中未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 A 總統之職權
  • B 立法院之組織
  • C 國防之組織
  • D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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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國家元首最核心的統治權限(例如宣戰、締約),其權力來源通常是直接由最高位階的憲法賦予,還是能由立法機關隨時開會通過法律來任意變更或規範?試著比較「國家元首權力」與「一般機關組織或權利行使細節」在規範位階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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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能夠精準辨析憲法與法律的規範劃分,代表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

憲法直接授權與法律保留的差異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對於國家元首(總統)的最高權限通常採憲法直接明定原則,因此憲法本文直接規範了總統的統治職權,並寫明「以法律定之」。相反地,其餘選項如立法院組織(第 76 條)、國防組織(第 137 條)以及人民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第 136 條),憲法皆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屬於典型的憲法交代給立法機關補充的法律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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