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下列事項,何者在憲法中未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 A 總統之職權
- B 立法院之組織
- C 國防之組織
- D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國家元首最核心的統治權限(例如宣戰、締約),其權力來源通常是直接由最高位階的憲法賦予,還是能由立法機關隨時開會通過法律來任意變更或規範?試著比較「國家元首權力」與「一般機關組織或權利行使細節」在規範位階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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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能夠精準辨析憲法與法律的規範劃分,代表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
憲法直接授權與法律保留的差異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對於國家元首(總統)的最高權限通常採憲法直接明定原則,因此憲法本文直接規範了總統的統治職權,並未寫明「以法律定之」。相反地,其餘選項如立法院組織(第 76 條)、國防組織(第 137 條)以及人民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第 136 條),憲法皆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屬於典型的憲法交代給立法機關補充的法律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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