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民法關於不動產役權規定?
- A 不動產役權不得因時效而取得
- B 不動產役權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 C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消滅
- D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為了使自己的土地能順利通行,而在鄰居土地上設定了某種服務權利時,如果鄰居後來將他的土地切割成兩半,為了確保我們原本利用土地的經濟效益不被破壞,這項權利原則上應該隨之消失,還是對分割後的土地繼續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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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對物權法中有關「不動產役權(easement)」的法律特性掌握得相當扎實。
不動產役權的不可分性與從屬性
民法第 857 條規定,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這正是物權「不可分性」的展現。我們順便複習其他選項:(A) 依第 852 條,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得因時效取得;(B) 依第 853 條具「從屬性」,不得與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C) 依第 856 條,需役不動產分割時,役權同樣為各部分利益而存續,不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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