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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民法關於不動產役權規定?
  • A 不動產役權不得因時效而取得
  • B 不動產役權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 C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消滅
  • D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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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條通行權是為了方便某塊土地使用而設定的,後來這塊土地在行政上被劃分成兩半,原本為了土地利用而存在的權利或負擔,會因為地籍圖上的分割劃線就突然消失嗎?還是會如何延伸以保障原有的土地使用效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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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對物權法中有關「不動產役權(easement)」的法律特性掌握得相當扎實。

不動產役權的不可分性與從屬性

民法第 857 條規定,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這正是物權「不可分性」的展現。我們順便複習其他選項:(A) 依第 852 條,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得因時效取得;(B) 依第 853 條具「從屬性」,不得與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C) 依第 856 條,需役不動產分割時,役權同樣為各部分利益而存續,不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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