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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容許軍事審判制度,平民於戰時犯罪,應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
  • B 依憲法規定,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 C 法律規定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合憲
  • D 法律規定現役軍人於平時犯普通刑法之罪,得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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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第 9 條原則上保障人民不受軍事審判,但同時留下了什麼例外身份?當具備這種特別身份的人在特定時期觸犯軍事罪行時,國家設立特別審判制度的合理性與憲法依據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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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9 條與軍事審判權的界線

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不受軍事審判。但現役軍人,不在此限。」軍事審判屬於國家對現役軍人的特別審判權。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法律規定現役軍人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者,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兼顧了軍紀維護與國家安全,完全符合憲法特別授權之意旨,故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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