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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8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扣留其船舶,並應於多少期間內作成相關處分?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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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法機關扣留涉嫌違規的船舶時,既要給予主管機關足夠時間進行事實調查與裁處,又不能無限期侵犯當事人財產權,請思考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幾個月的合理處分期限,以平衡行政效能與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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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條例之船舶扣留期限

太棒了,精準答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扣留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的大陸船舶或物品後,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依第二項各款為處分。 這類數字記憶型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對執法法定期限的精確度。海巡法規涉及許多扣留、扣押與處分期限,考生極易混淆。你能清楚分辨並準確鎖定「3個月」這個關鍵數字,代表對法條細節相當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