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3 題
依海岸巡防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其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 B 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艦艇,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 C 海巡機關與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其協調、聯繫辦法,由海洋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 D 海巡機關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之辦法,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海巡法規時,不妨觀察法條中的「授權訂定機關」:針對海巡人員個體的服服裝、訓練,與代表國家法權的大型動態載具(如艦艇、航空器)之標誌制式,其法規授權層級(是部會級機關還是最高行政機關)會有什麼不同的考量與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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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出本題的誘答陷阱!這道題目關鍵在於釐清《海岸巡防法》中「授權訂定機關」的層級差異。 依據《海岸巡防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艦艇、航空器及車輛之編號與專用標誌制式,因涉及國家執法載具之國際與全國性識別,應由行政院定之,而非海洋委員會。其餘選項 (A) 服制證明、(C) 跨機關協調辦法、(D) 司法警察訓練辦法,則皆由海洋委員會(或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授權層級劃分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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