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5 題
海巡機關人員於海域執行職務時,對進出海域之船舶,得依法實施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處分,受檢人員得提起訴願
- B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處分,受檢人員不得提起訴願
- C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執行,受檢人員得提起訴願
- D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執行,受檢人員不得提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單方面動用公權力對人民進行實質干預(例如限制自由或搜查),這種法律行為屬於哪一種性質?又根據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原則,當人民認為機關的干預不合理時,法律上是否會允許人民提起救濟?試著從這兩個方向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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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檢查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海巡人員依法對進出海域之船舶實施檢查,係基於公權力單方對特定人所為之法效果規制,直接對人民之航行自由或財產權產生實質干預,因此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依《海岸巡防法》第 10 條規定,受檢查人若對執行職務之方法或程序表示異議而不獲採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權利救濟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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