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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5 題

海巡機關人員於海域執行職務時,對進出海域之船舶,得依法實施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處分,受檢人員得提起訴願
  • B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處分,受檢人員不得提起訴願
  • C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執行,受檢人員得提起訴願
  • D 檢查之性質為行政執行,受檢人員不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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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海巡人員要求進出海域的船舶停下接受檢查時,這項要求是否對船員產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與負擔?而在我國法律制度下,當人民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具拘束力的命令影響時,通常能透過什麼管道來尋求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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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檢查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海巡人員依法對進出海域之船舶實施檢查,係基於公權力單方對特定人所為之法效果規制,直接對人民之航行自由或財產權產生實質干預,因此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依《海岸巡防法》第 4 條規定,海巡人員對進出海域之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其職權之行使及權利救濟依同法第 5 條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受檢查人若對執行職務之方法或程序表示異議而不獲採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與權利救濟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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