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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7 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海關依該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係以未稅價格計算
  • B 海關緝私水域為距岸 24 浬以內之水域
  • C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反本條例情事業已發生者,得勘驗、搜索關係場所
  • D 受處分人不服原處分海關之處分時,得以書面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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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法機關為了調查違法行為,需要進一步進入相關場所進行勘驗與搜索時,在保障人民權利與維持執法合法性的前提下,法律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合理依據」與「事實狀態」作為發動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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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目!這題主要考驗對《海關緝私條例》中緝私權限與救濟程序的理解。 選項 (C) 完全符合本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當海關有「正當理由」認為違法情事「業已發生」時,即具備法定要件可對關係場所實施勘驗與搜索。 順便釐清其他錯誤概念:以貨價計算罰鍰時,進口貨物是以「完稅價格(Duty-Paid Value, DPV)」而非未稅價格計算;受處分人不服處分時,則應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法條關鍵字與救濟機關的細節對比,你能不受干擾並準確鎖定核心規定,代表對海關緝私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