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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9 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緝私必要海關命船舶停駛,其抗不遵照者得射擊之,但應以不傷害人身安全為目的
  • B 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屬私運貨物進口、出口之範疇
  • C 海關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而搜索關係場所,原則上須有占有人或當地警察在場,在情況急迫下得錄影為之,事後報請主管機關
  • D 勘驗經過作成之筆錄,有不能簽名蓋章或拒絕簽名蓋章者,由筆錄制作人代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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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考某項貨物進出口是否構成違法「私運」時,請想想私運的核心要件是什麼?如果一個物品已經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接受查驗並繳清了應負擔的稅款,這樣的行為還會被法律認定為私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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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運貨物之定義與法定例外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規定,私運貨物是指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申報之行為。然而該條特別設有但書規定,只要「船舶清倉廢品」已經依法報關、查驗並照章完稅,便已完成合法的通關程序,自然不屬於私運貨物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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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緝私條例程序要點
💡 海關執行緝私職權時,關於私運認定與搜索筆錄之法定程序。
比較維度 法定正確程序 VS 題目常見陷阱
私運認定 清倉廢品完稅則排除 — 廢品報關仍屬私運
搜索參與 占有人或警察在場 — 急迫時得以錄影取代
筆錄拒簽 記明事由 — 由制作人代為簽章
射擊限度 以不傷害人身為限 — 無限制射擊船體
💬行政程序必須嚴格遵守條文規範,特別是涉及限制人身或財產權之處分。
🧠 記憶技巧:廢品完稅非私運,搜索在場要湊齊,拒簽筆錄記由去,武力射擊避人體。
⚠️ 常見陷阱:常考筆錄拒簽的處理方式(應記明事由而非代簽),以及私運貨物定義的例外排除情形。
行政搜索之令狀原則 行政比例原則 私運貨物之沒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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