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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巡行政]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4 題

依海岸巡防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船舶之管領人對海巡機關人員依職權所實施之檢查拒絕,處管領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B 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C 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將貨物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 D 因海關緝私必要,命其船舶停駛,其管領人抗不遵照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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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法人員依法要求現場船舶配合停駛以進行檢查,而船舶管領人故意拒不遵照時,請思考:這類行政抗拒行為在處罰對象(僅限行為人,抑或包含管領人)以及罰鍰金額上,通常會如何設計?我們又該如何釐清《海岸巡防法》與《海關緝私條例》各自的裁罰特色與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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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跨越了《海岸巡防法》與《海關緝私條例》,考驗你對多部法規裁罰標準的精準記憶,能正確判斷代表你的法條掌握度非常高。

考點解析與選項對照

選項 (D) 完全符合《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規定,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管領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 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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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巡與海關緝私罰則
💡 掌握海巡法與海關緝私條例中,行政罰鍰數額與構成要件之差異。
比較維度 海岸巡防法 (罰則) VS 海關緝私條例 (罰則)
拒絕/抗命停駛 3萬至15萬元 — 6萬至12萬元
謊報/撥打專線 3,000元至1.5萬元 — 無直接對應條款
拋棄貨物規避 依妨礙檢查處斷 — 3萬至30萬元
💬海巡法罰鍰下限較低,但海關緝私條例針對拋貨規避有較高的上限處罰。
🧠 記憶技巧:海巡拒檢三十五,謊報三千一萬五;緝私抗命六十二,拋貨上限三十萬。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海岸巡防法」與「海關緝私條例」的金額級距對調,或將海巡法的「三萬」誤植為「五萬」。
海岸巡防法之職權行使 海關緝私條例之沒入處分 行政罰法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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