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9 題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規定,探採或輸送紀錄之應記載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 A 油種類與總量
- B 位置、航向與航速
- C 船舶名稱、編號
- D 海洋設施內含油殘留物總量
思路引導 VIP
當主管機關要監測「油品探採或輸送」過程中的污染風險時,你認為紀錄的核心重點會偏向「油品與設施設備本身的數量與狀態」,還是「載具運行的動態速度與方向」呢?試著想想看兩者在預防海洋污染上的必要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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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對《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探採與輸送紀錄之規範重點
依據相關細則規定,進行油類探採或輸送作業時,應記錄的核心項目主要圍繞在污染源特徵、作業標的與殘量控管,包含油種類與總量、船舶或設施名稱編號,以及海洋設施內含油殘留物總量等;而「航向與航速」屬於船舶航行時的動態紀錄,並非探採或輸送紀錄的法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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