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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關於性騷擾被害人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性騷擾調查程序中,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事件
  • B 若經成年被害人同意,媒體得例外報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C 任何人不得任意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D 法院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法律如何保護被害人時,你認為法律的核心目標是為了「徹底掩蓋社會事件的發生」,還是為了「避免特定個人的隱私遭曝光」?如果媒體在報導事件時,完全隱去能辨識出特定個人的所有資訊,這樣是否還會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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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中的身分保密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性騷擾防治法》中新聞報導與被害人保護的界線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本題的關鍵在於**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與媒體報導界線的區分。法律重點在於禁止公開「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非完全禁止報導「事件本身」。只要媒體在報導時妥善進行去識別化處理,或符合取得成年被害人同意等法定例外,報導事件本身並不違法。因此,選項 (A) 宣稱「不得報導事件」過於絕對,確屬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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