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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關於性騷擾被害人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性騷擾調查程序中,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事件
  • B 若經成年被害人同意,媒體得例外報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C 任何人不得任意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D 法院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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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立法保護性騷擾被害人時,除了要防止被害人的個人隱私遭受二次傷害,同時也要兼顧新聞媒體報導社會事件的自由。請思考看看:法律通常會選擇『完全禁止媒體報導這起事件』,還是『允許報導事件內容,但嚴格禁止透露被害人的個人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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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這題的解題關鍵在於區分**「禁止報導事件」「保護被害人資訊」的法律界線。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為了兼顧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法律並未絕對禁止媒體報導「性騷擾事件本身」;法律真正嚴格規範與禁止的,是「不得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除非符合經成年被害人同意等法定例外情形)。 這道題目具備相當好的鑑別度,考查的是對法條細節與立法精神的精準理解。不少考生容易憑直覺以為保護被害人就要「全面封鎖新聞」,因而落入陷阱;而你能夠敏銳發現選項 (A) 將規範擴大為「不得報導事件」的過度限制,代表你對性平法規中「身分保密」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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