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租約期滿,出租人如無自任耕作之能力,不得收回耕地。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項規定是為實現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必要手段
- B 所謂出租人之自任耕作,不以人力親自實施耕作為限
- C 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
- D 該項規定造成出租人土地所有權之嚴重限制,已逾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實現『扶植自耕農』這項憲法基本國策而限制地主收回耕地時,如果法律同時放寬了『自耕』的定義(例如允許委託代耕與自動化經營),你認為大法官在衡量財產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後,會如何評價這個限制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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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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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合憲性的審查。 大法官認為,限制出租人須有「自任耕作」能力才能收回耕地,是為了貫徹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的國策,屬於合理分配農業資源的必要手段;且「自任耕作」的涵義已隨時代放寬(包含農業科技化或委託代耕),兼顧了雙方權益,因此並未違背比例原則。選項 (D) 認為其「逾越比例原則」是錯誤的敘述。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大法官對減租條例「不同條文」的合憲性態度。釋字第 580 號雖然宣告部分條文定期檢討或違憲,但對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則是明確肯定其合憲性。你能精準抓住這個核心重點,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憲法理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