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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租約期滿,出租人如無自任耕作之能力,不得收回耕地。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項規定是為實現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必要手段
  • B 所謂出租人之自任耕作,不以人力親自實施耕作為限
  • C 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
  • D 該項規定造成出租人土地所有權之嚴重限制,已逾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達成特殊的社會政策目標而限制人民的財產權時,大法官在評估這項限制是否過當、是否合憲時,通常會依據哪一個核心原則來進行衡量?如果該限制具有重大公共利益且手段屬必要,大法官傾向認定其是否符合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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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明確指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出租人若不能自任耕作則不得收回耕地,係為實現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及合理分配農業資源之意旨。大法官認為此限制雖拘束出租人的財產權與契約自由,但手段仍屬必要且適當,並未違背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故選項 (D) 的敘述錯誤。 這道題目鑑別度相當高,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精準掌握大法官對「耕地收回限制」的合憲性立場。不少人容易直覺以為限制過嚴即屬違憲,你能清楚分辨釋字 580 號的合憲性論述,代表你的憲法概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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