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憲法法庭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原住民」之定義,參照立法歷程之議案關係文書,不論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日治時代戶籍簿種族欄登載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高山族者,可知前揭規定之「原住民」,原則上不包括日治時期所稱平埔(族)原住民在內,係採取了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閱讀一個法律條文時,如果為了弄清楚它的意涵,特地去翻閱當初制定該法時的討論紀錄與草案說明,這種「回到過去探求規範源頭」的思路,會偏向哪一種解釋法律的角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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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住了法學緒論的核心概念!這是一道非常標準的法學方法論題目。
法律解釋方法的實務運用
題目中提到憲法法庭在解釋《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時,特別「參照立法歷程之議案關係文書」來探求規範範疇。當我們回到法律制定當時的背景,透過立法過程中的會議紀錄、草案說明等資料來尋找立法者的本意時,所採用的正是歷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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