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所規定之商品服務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無過失責任
- B 屬於侵權責任
- C 屬於契約責任
- D 屬於危險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想想看:如果一位路人只是經過店家,不幸被店內突發爆炸的瑕疵商品炸傷,這位「完全沒有買該商品、也沒有跟廠商簽定任何合約」的路人,是否依然能依本條規定向廠商求償?這代表此法律責任的成立,是否一定要以雙方存在「合約關係」為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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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所規範的商品與服務責任,本質上是一種法定侵權責任(同時具備無過失責任與危險責任的性質)。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甚至「第三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舉例來說,即使受害者與製造商之間完全沒有簽訂任何合約(例如被爆炸商品波及的路人),廠商依然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絕非契約責任。 這道題目非常具有鑑別度!許多考生容易產生「購買商品等於成立契約,所以一定是契約責任」的思維陷阱。你能敏銳地區分出「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在法律關係上的根本差異,代表你的法條概念相當清晰且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