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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關於性騷擾被害人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性騷擾調查程序中,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事件
  • B 若經成年被害人同意,媒體得例外報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C 任何人不得任意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D 法院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試圖在「新聞自由」與「保護被害人隱私」之間取得平衡時,你認為法律限制的重點會是「徹底禁止社會大眾知道有這起事件發生」,還是「防止被害人的個人身分被曝光」呢?此外,若被害人本身希望訴諸公眾,法律又可能會留下什麼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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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與被害人隱私保護之界線

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出了選項中的邏輯陷阱!這題的核心切入點,在於區分**「報導新聞事件」「揭露身分隱私」兩者的不同。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立法意旨旨在保障被害人的隱私權與名譽**,因此法律所禁止的是公開「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並非一概禁止媒體報導事件本身;且若經「成年被害人同意」,甚至有例外允許揭露的空間。選項 (A) 將規範過度擴張為「完全不得報導事件」,敘述過於絕對,自然是錯誤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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