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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租約期滿,出租人如無自任耕作之能力,不得收回耕地。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項規定是為實現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必要手段
  • B 所謂出租人之自任耕作,不以人力親自實施耕作為限
  • C 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
  • D 該項規定造成出租人土地所有權之嚴重限制,已逾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實現特定的社會政策(例如照顧弱勢或合理分配資源)而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財產權時,大法官在衡量這項限制是否「合法合理」時,通常會依據憲法中的哪一個核心原則來進行審查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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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80 號與比例原則之審查

太棒了,精準選出錯誤選項 (D)!這代表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的合憲性審查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 大法官認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限制無自耕能力之出租人收回耕地,是為了貫徹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與合理分配農業資源之意旨。雖然限制了出租人的財產權,但衡諸歷史背景與重大公共利益,該手段屬必要且適當,並未逾越比例原則(即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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