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租約期滿,出租人如無自任耕作之能力,不得收回耕地。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項規定是為實現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必要手段
- B 所謂出租人之自任耕作,不以人力親自實施耕作為限
- C 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
- D 該項規定造成出租人土地所有權之嚴重限制,已逾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實現憲法上的特定社會政策(如扶植特定族群或合理分配資源),而對人民的財產權與契約自由施加限制時,憲法法庭在衡量該法律是否過度侵害人民權利時,通常會運用哪一個核心原則來進行審查?如果該限制被判定為達到政策目的所必要且適當,那麼大法官對於這項法律的合憲性最終會做出什麼樣的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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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掌握得相當紮實。
憲法解釋與合憲性審查
釋字第 580 號明確指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出租人若「不能自任耕作」則不得收回耕地,這是為了貫徹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意旨。大法官認為該規定手段適當且必要,兼顧了出租人與承租人權益,並未違背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因此,選項 (D) 宣稱「已逾越比例原則」屬於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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