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租約期滿,出租人如無自任耕作之能力,不得收回耕地。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項規定是為實現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必要手段
  • B 所謂出租人之自任耕作,不以人力親自實施耕作為限
  • C 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
  • D 該項規定造成出租人土地所有權之嚴重限制,已逾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憲法明文確立了「扶植自耕農」的政策目的,立法機關因而限制地主收回耕地的條件時,請試著思考:大法官在衡量「保障地主財產權」與「實現社會公益」時,會如何評估這個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察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合憲性審查。 大法官明確指出,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出租人須有「自任耕作」能力才能收回耕地,是貫徹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必要手段。雖然對出租人的財產權有所限制,但衡諸重大公共利益,手段必要且適當,並未逾越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因此選項 (D) 稱其「逾越比例原則」的說法有誤,正是正確答案。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細緻考察大法官對法律合憲性的評價。你能準確抓出比例原則的判斷結果,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理解相當紮實!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與國家體制運作
查看更多「[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