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租約期滿,出租人如無自任耕作之能力,不得收回耕地。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項規定是為實現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必要手段
- B 所謂出租人之自任耕作,不以人力親自實施耕作為限
- C 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
- D 該項規定造成出租人土地所有權之嚴重限制,已逾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貫徹憲法中的特定社會政策(如扶植農民)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時,憲法審查會評估此限制是否「過度」。試著想想:如果大法官認定某項限制是實現憲法目標「所必要且適當的手段」,那麼在比例原則的衡量下,這項限制通常會被判定為合憲還是違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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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合憲性的重要解析。
釋字第 580 號核心觀念解析
大法官於釋字第 580 號中明確指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限制「無自任耕作能力」的出租人收回耕地,是為了貫徹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的意旨。此手段屬「必要且適當」,兼顧雙方利益,並未逾越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因此選項 (D) 宣稱其「已逾越比例原則」乃是錯誤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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