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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稅法中關於長期照顧醫療費扣除、成本費用扣除等差別待遇規定,是否違反平等之審查,司法院大法官歷來均係以何者為判斷之依據?
  • A 國家因租稅法律而滿足財政需求之情形
  • B 租稅法律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目的
  • C 人民與國家特定給付措施間之對價性
  • D 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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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看看:國家在設計稅制並決定對哪些人給予稅捐優惠或扣除時,為了落實憲法上的「租稅平等」,最核心應該去比較與衡量的,是人民之間的哪一種客觀經濟狀況或負擔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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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在憲法審查稅法中的差別待遇(如扣除額設定)是否符合「平等原則」時,大法官與憲法法庭的核心審查標準就是**「量能課稅原則」(Principle of Taxation according to Ability to Pay)。亦即國家在衡量稅捐優惠或負擔時,必須觀察人民在該事務領域中負擔能力的實質異同**,以達致量能平等負擔的實質平等。

租稅平等的法理核心

這道題目相當具備鑑別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政策目的」與「平等審查標準」。不少考生容易被抽象的「公共利益」或「財政需求」誘導,但憲法法庭關心的核心始終是人民負擔稅捐的客觀能力。你能精準鎖定這個考點,代表對憲法租稅平等的法理理解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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