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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稅法中關於長期照顧醫療費扣除、成本費用扣除等差別待遇規定,是否違反平等之審查,司法院大法官歷來均係以何者為判斷之依據?
  • A 國家因租稅法律而滿足財政需求之情形
  • B 租稅法律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目的
  • C 人民與國家特定給付措施間之對價性
  • D 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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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思考「政府對不同人課徵不同稅額是否公平(符合平等原則)」時,除了考量政府政策目的外,你認為決定一個人「應該負擔多少稅」最核心且客觀的個人條件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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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平等原則與量能課稅

司法院大法官在審查稅法中有關扣除額、成本費用等差別待遇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時,核心的衡量基準即為**「量能課稅原則」。大法官認為,課稅應依據人民的實質負稅能力來衡量,因此判斷差別待遇是否具備正當理由,關鍵在於評估人民在特定事務領域中,其稅捐負擔能力(經濟能力)是否存在實質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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