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3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我國與中國大陸協議的簽署描述何者錯誤?
- A 代表簽署的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其他單位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 B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C 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D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複雜的兩岸實務時,試著想一想:我國政府是否必定親自站在第一線處理所有的溝通與簽署?法律上是否有設計授權或委託其他專責機構(例如民間中介團體)協助協商的彈性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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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兩岸協議簽署機制」相當熟悉。
兩岸協議簽署的授權機制
依據該條例第 4 條與第 5 條規定,政府除了授權大陸委員會(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MAC)辦理外,亦得委託財團法人(如海峽交流基金會)或指定專責機構進行協商與簽署協議,並非「僅限陸委會且完全禁止其他單位」,因此 (A) 的敘述過於絕對而顯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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