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租約期滿,出租人如無自任耕作之能力,不得收回耕地。依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項規定是為實現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必要手段
- B 所謂出租人之自任耕作,不以人力親自實施耕作為限
- C 扶植自耕農之農地使用政策,係為合理分配農業資源而制定
- D 該項規定造成出租人土地所有權之嚴重限制,已逾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實現『扶植自耕農』這項重大憲法國策,而對地主收回耕地的條件施加限制時,請你試著思考:大法官在審查這類具有特殊歷史背景與照顧弱勢農民目的之法律時,通常會如何衡量『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財產權限制』之間的關係?這項限制會被認為是過度苛刻,還是屬於實現國策所必要的合理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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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精準答對!這題考查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580 號對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合憲性的核心見解。
釋字 580 號的核心判斷
大法官於釋字第 580 號中明確指出,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要求出租人須有自任耕作能力始得收回耕地,旨在貫徹憲法第 143 條第 4 項扶植自耕農之基本國策。衡諸歷史背景與合理分配農業資源之重大公共利益,該手段屬必要且適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並無違背。因此,選項 (D) 稱其「逾越比例原則」顯屬錯誤,正是本題要選的正確答案。同時,大法官亦放寬了「自任耕作」的涵義,包含農業科技化經營與委託代耕(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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