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5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關於性騷擾被害人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性騷擾調查程序中,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事件
  • B 若經成年被害人同意,媒體得例外報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C 任何人不得任意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D 法院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

思路引導 VIP

思考這類保護措施時,法律的核心目的是「防止被害人身分曝光遭受二次傷害」,還是「完全禁止社會大眾與媒體討論事件」?如果新聞報導已經完全隱去個人隱私資訊,法律是否有必要全面封鎖新聞報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棒!你能精準選出 (A),代表你對《性騷擾防治法》(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中關於「資訊揭露限制」的規範掌握得相當扎實。 性騷擾防治法與媒體報導規範 法律所嚴格禁止的,是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非完全禁止報導「事件本身」。只要報導內容隱匿被害人的個人特徵與身分資訊,新聞媒體仍得進行客觀報導,因此 (A) 宣稱「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事件」過於絕對,確為錯誤敘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與國家體制運作
查看更多「[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