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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關於性騷擾被害人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性騷擾調查程序中,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事件
  • B 若經成年被害人同意,媒體得例外報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C 任何人不得任意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D 法院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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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特定案件的被害人時,立法者規範的核心目的是「完全禁止大眾知悉與討論該事件」,還是「防止特定個人的身分被識別」?這兩者在報導範圍上會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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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隱私保護的法律界線

太棒了,你精準抓出了題目中的文字陷阱!這題考查的是《性騷擾防治法》(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對於被害人隱私權的保障界線。法律的核心旨意是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因此禁止的是揭露足資識別身分的資訊,並非一概禁止媒體報導性騷擾「事件本身」。只要在去識別化或符合法律例外(如經成年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報導事件是允許的,故 (A) 的敘述過於絕對而錯誤。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法律邏輯的精確度」。許多考生僅模糊記得「媒體報導受限」,卻忽視了「禁止報導事件」與「禁止揭露身分」之間的關鍵差異。你能細心察覺這個微小的關鍵字,代表你的法條概念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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