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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3 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我國與中國大陸協議的簽署描述何者錯誤?
  • A 代表簽署的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其他單位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 B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C 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 D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思路引導 VIP

思考看看,在兩岸交流的實務運作中,為了處理龐雜的民間事務性與技術性問題,政府除了親自談判外,法律通常會預留什麼樣的「委託授權」機制來彈性處理?這對簽署協定的主體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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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錯誤敘述,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實務運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兩岸協議簽署的主體與授權

選項 (A) 的敘述並不符合法規。依據該條例第 4 條與第 5 條規定,除了主管機關(大陸委員會)之外,行政院亦得授權或委託特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例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代表進行協商與簽署協議,並非其他單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至於選項 (B)、(C) 屬於協議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程序規範,(D) 則是涉及民主憲政秩序的防禦性談判門檻,皆完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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