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憲法法庭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原住民」之定義,參照立法歷程之議案關係文書,不論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日治時代戶籍簿種族欄登載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高山族者,可知前揭規定之「原住民」,原則上不包括日治時期所稱平埔(族)原住民在內,係採取了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院在釐清一個法律條文的含意時,選擇翻閱當年法案制定過程中的討論紀錄與草案說明,試圖了解「當初立法的人是怎麼想的」,這種回到過去尋找法條源頭與原意的方法,側重的是哪一種時間維度的探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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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歷程與歷史解釋
本題的核心在於憲法法庭「參照立法歷程之議案關係文書」來推導《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中「原住民」的定義。當解釋者藉由查閱立法過程中的檔案、草案理由書或審議紀錄,來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當時的原意與歷史背景時,所採用的正是歷史解釋(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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