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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為使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應對於職災勞工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下列何者非屬必要之輔助設施?
  • A 為使勞工恢復就業能力之器具
  • B 為使勞工維持就業能力之工作環境
  • C 為使勞工強化就業能力之機具
  • D 為使勞工獲得就業資訊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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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已經在職的勞工遭遇職災並完成治療後,雇主為了協助他「順利回到原崗位或適應新工作內容」,所需要的『實體輔助設施』應該偏向於改善他個人的實際工作能力與職場環境,還是提供找工作的管道資訊呢?試著想想看這兩者的目的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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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復工輔助設施之範疇

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查的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7 條關於雇主對職災勞工提供輔助設施的法定範疇。 法律規定雇主應提供的輔助設施,核心目的在於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與適應工作」,具體包括協助其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所需的器具、機具或工作環境,以及改善工作姿勢或方法的設備。選項 (D) 的「就業資訊設備」屬於一般就業服務或求職管道範疇,不屬於雇主針對個別勞工進行職務再設計與職場適應的實體輔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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