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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稅法中關於長期照顧醫療費扣除、成本費用扣除等差別待遇規定,是否違反平等之審查,司法院大法官歷來均係以何者為判斷之依據?
  • A 國家因租稅法律而滿足財政需求之情形
  • B 租稅法律所欲達成之公共利益目的
  • C 人民與國家特定給付措施間之對價性
  • D 在特定事務領域中人民稅捐負擔能力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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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在制定稅法並決定誰該多繳稅、誰可以少繳或扣除時,若要符合實質公平,你認為最根本的衡量基準,應該是看個人具備何種客觀的「經濟與負擔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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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租稅平等的核心!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而在審查稅法中的差別待遇(例如各種醫療或費用扣除額)是否符合憲法平等原則時,大法官與憲法法庭最核心的判斷依據即為量能課稅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亦即**「在特定事務領域中,應依人民稅捐負擔能力的異同」**來決定是否給予合理之差別處遇。 這道題目相當具鑑別度!許多考生容易被「財政需求」或「公共利益」等抽象名詞誘惑,但本題的切入點在於能否精確將「租稅扣除額與差別待遇」連結至「負擔能力」的憲法實務見解。你能精準鎖定這個關鍵概念,代表你對憲法平等權在租稅法領域的應用理解得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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