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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9 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為使職災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應對於職災勞工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下列何者非屬必要之輔助設施?
  • A 為使勞工恢復就業能力之器具
  • B 為使勞工維持就業能力之工作環境
  • C 為使勞工強化就業能力之機具
  • D 為使勞工獲得就業資訊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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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受傷的勞工準備回到原公司復工時,雇主被法律要求提供『輔助設施』的核心目的,是幫助他在工作現場『克服生理障礙以執行職務』,還是幫他『尋找其他的求職管道』?從這個角度切入,哪一種設施顯然不屬於雇主在工作場所中必須提供的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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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輔助設施的法定範圍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7 條規定,雇主為使醫療終止後的職災勞工能重返崗位,應提供的必要輔助設施,主要涵蓋幫助勞工「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機具、改善工作環境或安全防護設備,故 (A)、(B)、(C) 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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