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5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關於性騷擾被害人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性騷擾調查程序中,媒體不得報導性騷擾事件
- B 若經成年被害人同意,媒體得例外報導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C 任何人不得任意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D 法院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保護的平衡時,法律主要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個人身分暴露」而設限,還是會全面禁止媒體報導「整起事件」本身呢?試著想想這兩者在保障範疇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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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一眼看穿題目中的陷阱,表現相當出色!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性騷擾被害人身分資訊的保密原則。《性騷擾防治法》(Sexual Harassment Prevention Act)的規範重點,是為了防止二次傷害而「禁止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並非徹底剝奪媒體對公共事件的報導權。 媒體在報導性騷擾新聞時,只要對被害人的個人資訊做好去識別化處理,或是取得成年被害人的同意(如選項 B、C、D 所示),原則上是可以報導事件本身的。因此,選項 A 宣稱「不得報導性騷擾事件」屬於過度擴張法規限制,敘述明顯錯誤。 這道題目相當具有鑑別度,切入點落在「法條文字的精準涵攝」。不少考生容易混淆「禁止揭露身分」與「禁止報導事件」的界線,你能精確辨識出這個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法律保護個資與新聞自由之間的平衡非常有概念!